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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护(接地、过流、漏电)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8 点击次数:次

三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为保证供电系统各种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进行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限期进行复查。

第四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一同下发,并由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条  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电气继电保护整定值。

3、各种开关甩掉或短接过流继电保护的、过负荷保护超过电机额定电流1.1倍及以上的、短路保护超过总电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要追究机电队长和包机人责任。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严禁使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或将不同额定电流熔体并联使用。

5、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6个月进行检查整定一次。

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队长和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六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 487 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2、在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6)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

4、各变电所、机电硐室、副井底水仓内的保护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接地电阻值进行1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

第七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办法

1、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的总馈出开关和分馈电开关都必须安装检漏保护装置,并做到主接地和辅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2、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电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认真记录。

3、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按照甩掉漏电保护进行处罚。

4 、任何人严禁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每月由机电科牵头组织,通风瓦检人员配合,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继电器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

5、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6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停止运行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当系统出现漏电故障时,严禁采用甩掉捡漏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查找的方式。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维护。

第八条  如有不按《三大保护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施工,维护,检修,试验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按矿安全处罚条例认真追查责任,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