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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4最新

发布时间:2015-05-21 点击次数:次

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6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7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4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5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6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8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0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五、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12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13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4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位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1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16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17条 对回收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国标GB3836—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所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18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19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接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20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1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2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23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24条 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25条 电源部件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小时、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26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放方法: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27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28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A/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29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30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31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校仪器零点。

第33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留入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34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入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0.1%、±0.3%。

第35条 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漂移,应不超过±0.2%。

第36条 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相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10秒,扩散时间不超过30秒。

第37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不应超过±0.1%。

第38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分贝,光信号在黑暗中20米处应清晰可见。

第39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六、特殊操作

第40条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41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检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42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为6—106千帕,周围无影响的干扰气体。

第43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44条 仪器标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12小时左右。

第45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入原始记录内,保存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年。

七、收尾工作

第46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帐要清楚。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瓦斯断电仪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断电仪的有关安装、使用规定。

(4)了解瓦斯断电仪的安装要求。

(5)了解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原理。

(6)了解瓦斯断电仪的主要性能指标。

(7)了解强电与弱电的基本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要求之内。瓦斯断电仪每月至少调校1次。

第4条 维修后的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5条 使用的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6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带电修理。

第7条 严禁非瓦斯断电仪检修工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瓦斯断电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8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进行检查、标定,确认符合要求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9条 瓦斯断电仪的供电电源接线,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

第10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非工作人员不得乱动。

第11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备齐维修、安装所用工具、仪器、仪表以及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第13条 电网电压必须与瓦斯断电仪电源电压相同,电网电压波动不超过±15%。

第14条 备用主机和附带设备的连接线和维修中所需用的元器件。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本工种操作顺序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安装:仪器检查→登记→安装→检查质量→登记。

五、正常操作

(一)瓦斯断电仪的调整(维修)、安装

第16条 对拟安装(新购进或收回)的瓦斯断电仪,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国标GB3836—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的要求。还应保证仪器外形应无严重损伤变形,观察窗、指示灯罩应完整无缺,所有紧固件不得有松动和失落。

第17条 按说明书连接好仪器的电源线、传感器和断电执行器线。

第18条 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19条 瓦斯断电仪送电后,如无异常情况,调节传感器调零电位器,回到“0”位,预热30分钟,再继续逐项检查。

第20条 调整“报警”点,可采用偏调法,具体操作如下:

(1)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达到预设的报警点。

(2)调节“报警”电位器,使主机和声光器报警,并发出红色闪光信号和起伏的报警声。

(3)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反复调整几次,直到调准为止,返回“0”位。

第21条 调整“断电”点和检查复电功能,具体操作如下:

(1)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达到预设断电点,调节“断电”电位器,使断电灯亮(此时主机断电接线柱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常开点为“0”,常闭点为“∞”)

(2)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在低于报警点时,瓦斯断电仪自动复电,断电灯熄灭。

第22条 调整、维修完毕后,装机预热等待进行校验。

第23条 保险丝和元器件损坏时,必须用相同容量、型号的代换。

第24条 更换黑白元件时,要更换相应的补偿电阻。

第25条 电烙铁应有良好的接地性能,以防漏电损坏集成块。

第26条 主机属矿用隔爆兼安全火花型,维修时需要保护好防爆结合面。

(二)瓦斯断电仪的安装

第27条 将校验完毕的瓦斯断电仪装车运至预定安装地点、带齐所需工具。

第28条 瓦斯断电仪的安装可以参照“机电设备安装”的相关操作规范进行。

第29条 瓦斯断电仪的接线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参考接线图进行连线。

第30条 连接好以后,需进行一次工作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特殊操作:瓦斯断电仪检定

第31条 瓦斯断电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标准气体瓶阀门,检查瓶内气体压力及接头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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