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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章作业被垮落煤炭掩埋致8人被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27 点击次数:6364次

2019年10月22日,泸州锦运煤业有限公司朱洞煤矿于国庆节后自行验收复产,生产副矿长(死者)于10月22日7时许与4名工人进入井底煤仓处理堵塞问题,生产副矿长在煤仓清理下部堵塞时,被上方煤炭垮落掩埋,导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处理堵塞的煤仓时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冒险从下往上进行清理,作业点上部的煤炭下滑将人员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是为了抢时间、赶进度、重生产轻安全。担任现场指挥的生产副矿长担心当班不能完成清理工作,影响下班生产,违章到煤仓下部作业;二是对清理煤仓的安全技术措施多次不落实的问题未制止;三是现场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安全生产的要求不符合,带头违章作业。

2.技术管理有缺陷。一是煤仓设计有缺陷,设计中无防堵塞的安全设施;二是煤仓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煤仓下段10.8m施工角度小于设计角度,且在煤仓下段改造时未按照补充措施要求铺设铸石溜槽,部分铸石溜槽未安装,造成煤仓下部摩擦力增大,不利于煤炭下滑;三是矿井机械化改造实现煤、矸分运后,减小煤仓容量三分之一、收缩了溜煤口,导致煤炭下滑不畅发生堵塞。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现场监护不到位,措施规定现场由安全副矿长或指派人员现场监督保证措施的落实,而现场未安排管理人员监护;二是对清理煤仓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措施规定只能每次由1人进入煤仓作业,其他人员在煤仓上口监护作业,而现场5人同时进入煤仓作业;三是作业人员为增大活动范围,违规将保险带挂钩挂于保险绳下一个结上,导致保险带长度过长;四是自保互保意识差,在矿领导带头违章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未制止;五是应急处置不当,违规动焊施救且未检查煤仓内瓦斯浓度,险些造成次生灾害。

4.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一是煤矿对长期以来清理煤仓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人员习惯性的违章作业等安全风险,未发现、未制定合理的管控措施;二是主斜井下部车场煤仓已多次堵塞,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隐患。

5.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力。一是煤矿对职工培训方式单一,以会代训,清理煤仓的安全技术措施仅在班前会上由带班领导读了一遍,致使作业人员整体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不高;二是未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特别是忽略了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差,操作过程中习惯性违章。

8人受处分

1.毛寿群,锦运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负责主井煤仓清理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未按规定做好现场安全监管,清理煤仓时违反“由上向下”的清理顺序,不按规定拴安全带,在上部未清理完的情况下,擅自到溜煤口清理煤炭,煤仓上部浮煤垮落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李建国,锦运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未指派人员对煤仓现场监督保证措施落实,查处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力;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捌仟元(¥8,000.00)。

3.周道海,锦运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矿井的生产技术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主斜井下部车场煤仓设计缺陷、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的风险研判不足,对煤仓下段摩擦阻力增大容易造成煤炭淤积的隐患未及时制订针对性整治措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玖仟元(¥9,000.00)。

4.曾兴明,掘进副总工程师,中共党员,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当班矿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煤仓清理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

5.赵正华,锦运煤矿安全副矿长,中共党员,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爆破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自身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6.张召国,锦运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因煤仓设计缺陷、未按照设计施工,导致煤仓下段容易造成煤炭淤积未制订针对性整治措施,对现场作业人员未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措施行为失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七)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

7.游先强,锦运煤矿矿长,中共党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自身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不到位,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100,000.00)30%的罚款叁万元(¥30,000.00)。

8.胡启贵,四川省长宏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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