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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业权审批实施新政策,实现审批“三合一”

发布时间:2016-11-20 点击次数:2268次

6月2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从即日起,将实行编制及评审工作“三合一”。这是近年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再次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近年来全省矿山企业享受到的最大改革红利。

在今年6月17日之前,在山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要先做三个基础方案,分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这三个在国土部门审批的方案,涉及属地县(市)、省级审查等多个层面,每个层面根据职能划分,又涉及多个处(科)室,不同方案还有严格的层级专家评审要求,三个要件办下来,快则需要1年,慢则需要2-3年,且每个方案都要由专业机构编制,周期长、环节多、成本高。

为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年初开展的“学系列讲话精神,谋工作落实之策”专题学习讨论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启动了此项改革。经过广泛征求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部分矿山企业意见,6月17日,印发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三合一”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改革,之前《土地复垦方案》需要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逐级审核,省级组织专家评审的模式,改为省级直接组织评审,市、县参加;《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需要市、省两级审查,市、省两级专家评审的规定,改为矿山企业编制完成“三合一”方案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一个报告、一次会议、一次评审就解决问题,减掉多个中间环节,也防止了层层审批滋生腐败的可能。

同时,方案编制将变得“无门槛”。由过去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变为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省级发证矿山方案评审,通过公开方式随机抽选确定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原则上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现场核查。评审专家由地质勘查、采矿工程、选矿工程、水工环地质、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亮点一: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根据之前规定,矿山企业须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通过后再分别开始编制其它两个方案,且每个方案编制评审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规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厅一次评审;《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市、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市、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成后,需县、市、省三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据了解,编制一个方案大约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评审一次需要1个月左右时间,有的时间更长。矿山企业编制评审完成三个报告,快则需要1年,慢则需要2-3年。改革后,企业只需编制一个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只组织一次评审。通过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审批时间将减少三分之二。

亮点二:编制费用大幅减少

矿业权审批程序改革将大幅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以年产3万吨的小型铁矿为例,在矿业形势较好的时候,编制一个报告大约需要20万;矿业形势不太好时,编制一个报告也需要10-15万,三个报告就需要45万左右,大型矿山企业费用更高。经测算,此次改革后,矿山企业编制报告费用将至少减少一半。

亮点三:方案合而不重,更加科学合理

过去编制方案中,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基础和依据,再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三个方案之间都有重复内容。开发利用方案中包括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篇章,后两个方案中有开发利用方案内容,此次改革中,根据原来三个方案编制规范、规程要求,进行了有效整合,使方案既科学合理,又避免内容重复。

亮点四:对矿山开发影响不大的方案不需再编制

之前,从事地热、矿泉水等开采的企业,与煤炭等矿山企业一样,也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三个方案。而地热、矿泉水开采中,基本不对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损毁。《通知》规定“地热、矿泉水矿山只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章节”。同时明确,本通知下发前,已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已通过评审的地热、矿泉水企业,但尚未编制其他两个方案的将不需编制。

亮点五:无“正当理由”企业不需再次编制方案

之前,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经评审通过,但矿区范围发生变更,即使变化很小,也需要再行编制。今后,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编制方案。这将大大节省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

《通知》规定,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编原方案:(一)矿山变更生产规模;(二)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三)变更开采矿种;(四)变更开采方式;(五)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六)开发利用方案与设计不一致。


---转载于煤炭信息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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